(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61号(3)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吕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付波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合计3644元(该款已由付波预交),由被上诉人吕亚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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