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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6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长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现珍,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六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培,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妹,女。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理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理允,男。
原审被告熊检福,男。
原审被告林作应,男。
原审被告杨斌声(又名杨兵声),男。
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成修,原审被告熊检福、林作应、杨斌声(又名杨兵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2)深龙法民初字第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成修于2003年2月24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其母冯现珍、其妻陶六妹、长子陈理允、女儿陈益妹、次子陈德培,冯现珍、陶六妹、陈理允、陈益妹、陈德培于2011年6月明确表示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于2011年9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8.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交通运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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