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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73号(3)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志成房产空置损失人民币32803.57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1元,被上诉人张志成负担2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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