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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1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映玲。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享娥,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萍。
委托代理人:俞晓平,广东圣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映玲、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讼争房屋系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枫丹雅苑,建筑面积130.27平方米,房屋性质为是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登记价827907元。该房于2002年7月31日登记在方萍名下 ,并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2010年6月1日,就讼争房屋,方萍出具《委托书》,委托盛世海基、黄振宇、李翠、陈映玲、唐晓勤为受托人,委托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委托事项包括:到银行申请转按揭贷款(又称赎楼贷款)手续;到银行办理申请提前还清楼款;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资金监管手续;到担保公司办理上述房产赎楼贷款担保、融资的相关手续;收取上述房产的售楼款,购买方的银行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等事项,将上述款项全部放在受托人指定账户;出售或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到国土房产部门、地产中介机构签署、变更房产买卖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等。该《委托书》于当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编号为(2010)深证字第86039号。2010年6月4日,方萍与刘振华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方萍将讼争房屋作为深圳市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向刘振华借款200万元的担保,抵押给案外人刘振华,该项抵押于2011年1月11日被注销。2011年1月11日,陈映玲以方萍代理人的名义与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827907元的价格购入涉案房产。2011年1月17日,涉案房产产权由方萍名下转移登记至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但方萍并未实际收到该售楼款。一审庭审时,陈映玲、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更换了涉案房屋的门锁。原审法院另查明: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7日。2010年10月12日,深圳市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守胜变更为李翠,其成员包括:谢辉雄(总经理、董事)、林国斌(董事)、李翠(董事长)、陈辉港(监事)。深圳市盛世海基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林国斌。2011年1月16日,其成员变更为刘青(董事)、林国斌(总经理、董事长)、刘增才(监事)、赵英(监事)、时振波(董事)、韩素芬(监事)、张文辉(监事)、李翠(董事)。原审法院还查明:2010年度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同类型房屋指导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以上事实有房地产证、委托书、《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农业银行还款清单、抵押合同等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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