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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19号(4)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5元,由上诉人吴家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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