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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5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坪西鸿良鞋业制品厂。
代表人张栋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香港鸿良贸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丽芬,女。
委托代理人凌百军,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佑维,男。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坪西鸿良鞋业制品厂、香港鸿良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丽芬、第三人张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坪西鸿良鞋业制品厂、香港鸿良贸易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9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坪西鸿良鞋业制品厂、香港鸿良贸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二О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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