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69号(3)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杨荣兵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22787.16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杨荣兵人民币79686.36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周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杨荣兵人民币30600.8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杨荣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8元,由上诉人杨荣兵承担450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831元,被上诉人周余负担327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周余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上诉人杨荣兵负担400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被上诉人周余负担300元,被上诉人深 圳市深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周余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О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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