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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希,男。
委托代理人余祖保,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晖,女。
委托代理人黄继,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焰,女。
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焰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贵希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刘文晖亦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各负担150元(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刘贵希、刘文晖各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付伟贤    审 判 员 彭 雪 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门旭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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