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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常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隽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芳琴,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光,男。
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臣哲,男。
委托代理人赵爱华,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华,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和上诉人陈永光因与被上诉人李臣哲、徐光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人保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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