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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维刚,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竞峥,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代表人袁国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东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红、张燕因与被上诉人王爱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红、张燕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王红、张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红、张燕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上诉人王红、张燕各负担14元(上诉人王红、张燕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王红、张燕各4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付伟贤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门旭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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