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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2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上诉人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洲以及原审原告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上诉以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齐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为263元,由上诉人齐洲负担,多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由本院退回齐洲。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14.5元,评估费12200元,由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原审多收的案件受理费10114.5元,由原审法院退回深圳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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