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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6元,由上诉人谷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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