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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某支行(原名称:广东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某支行)。
负责人:孟某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员工。
上诉人梁某梅因与被上诉人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某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3元,由上诉人梁某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连 昆
审 判 员 许 绿 叶
审 判 员 张 新 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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