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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4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4.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院多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5元,退回上诉人陈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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