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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8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何永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振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田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斌,男。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春雨,男。
原审被告深圳市燕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伯达。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奉慕明,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昊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治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田生、何斌及原审被告曾春雨、深圳市燕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昊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再由肇事方承担。据此,上诉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承担的是先行赔付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12000元,即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按农村标准计算黄志英的死亡赔偿金,亦不能免除或减少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再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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