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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揭西县××电线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负担,本院多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上诉人揭西县××电线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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