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32号(3)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张连秀44413.86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王斯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张连秀款项4118.96元;
四、驳回上诉人张连秀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上诉人张连秀负担196元,被上诉人王斯建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上诉人张连秀负担 803元,被上诉人王斯建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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