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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0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上诉人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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