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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何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宗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陶,男。
委托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军鸿,男。
原审被告黄仰葵,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廖陶、原审被告何军鸿、原审被告黄仰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代理人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不能离开现场),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付伟贤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门旭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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