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6号(2)
宣判后,上诉人深圳市家电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判令左明超向卢小兵承担赔偿责任。其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判。一、原审判决遗漏第一赔偿人,原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家电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卢小兵15720.3元",既然是连带赔偿,必须首先存在第一赔偿人。二、左明超雇佣了卢小兵,但原审法院却仅以左明超的口头辩解免除了左明超的赔偿责任。1、卢小兵诉称"由于左明超安装人手不够,左明超让其手下的安装工岳士涛找到卢小兵",卢小兵承认是受左明超雇佣。2、证人岳士涛出具证言"2010年7月10日,南山区前海路大新商业中心102号格力专卖店老板左明超打电话让我帮忙装八台空调需要多点人手,……,于是我便打电话给当事人卢小兵,看他愿不愿意干,卢小兵很快答应下来。"证人证言直接证明是左明超雇佣的卢小兵。3、证人岳士涛出具证言"7月11日上午我和卢小兵一同两人来到福永白石厦东区碧雅手袋厂装机,7月13日下午八台空调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所有剩余材料及空调安装卡如数在7月14日上午有左明超开车去我住的地方带走,并且他说工资等安装卡结算后一起算给我们。"证人证言直接证明卢小兵的工资由左明超支付。4、家电网公司在事发前从未与卢小兵发生过任何联系,家电网公司仅仅是委托左明超所在的公司安装空调,并未授权左明超雇佣他人。5、事发当天,左明超就到医院为卢小兵支付了3900元的医药费,三天后左明超通过岳士涛向医院交纳4000元,之后左明超又支付手术费8000元。至此,左明超因卢小兵受伤共支付人民币15900元。这说明左明超认为自己在左小兵受伤事故中有责任。但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反而采信了左明超为摆脱赔偿责任而作的口头辩解,并进而做出了错误判决。三、在涉案八台空调的安装中,收益人是左明超。虽然涉案的八台空调的销售款中包含了安装费,但是用于领取这笔安装费的权利人是左明超,因为这八台空调的安装卡正是在左明超手中。证人岳士涛证言"7月13日下午八台空调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所有剩余材料及空调安装卡如数在7月14日上午由左明超开车去我住的地方带走,并且他说工资等安装卡结算后一起算给我们。……"证人证言明确证明:安装卡在左明超手中,只有左明超或左明超授权的人才有权去空调厂家结算安装卡、收取安装费。四、原审法院认为家电网公司称其委托左明超安装八台美的牌空调,卢小兵的雇主为左明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未予采信,违反了最基本的审判原则。卢小兵在起诉状中已经清楚说明家电网公司与左明超之间的委托关系,而且是因为左明超安装人手不够,左明超又雇佣了卢小兵的事实。何况卢小兵提供的证人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安装空调所用的材料是左明超提供,安装卡也在左明超手上,工资也由左明超支付等事实。因此,家电网公司无须再另行举证。原审法院抛开卢小兵的主张和证据,无端地要求家电网公司另行举证。五、由于左明超的故意隐瞒,造成卢小兵未能发现左明超的实际工作单位。虽然左明超是以格力专卖店老板的名义出现,但格力专卖店并未进行工商注册,而实际上左明超是以家安公司开展业务的。左明超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为了逃避责任。六、家电网公司与深圳市家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家安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左明超代表家安公司与家电网公司联络。左明超以家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家电网公司发生了频繁的业务往来,所涉款项也是由家电网支付给家安公司,也就是说,实际上家电网公司并不是跟左明超个人发生业务往来,而是与家安公司保持着长期的合作。至于本案中左明超以家安公司的名义拿到业务后,又以个人名义去雇佣卢小兵,其法律后果应由左明超独自承担。综上,家电网公司与家安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左明超以家安公司的名义从家电网公司揽到涉案的安装事务后,又以个人名义雇佣了卢小兵。但在原审庭审中左明超又为逃避赔偿责任而全盘否定。由于左明超的刻意隐瞒导致卢小兵无法获知左明超揽得安装事务的真实单位名称,使得家安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追加家安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查清本案事实,依法维护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和被上诉人卢小兵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左明超答辩称,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小兵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答辩人个人与被上诉人卢小兵不存在雇佣关系,无须对被上诉人卢小兵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家用电器销售、安装、保养及维修,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有安装维修资质,无须委托第三人安装维修。上诉人家电网给客户的销售款中己包含安装费,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有义务为客户安装好已销售的美的空调。被上诉人卢小兵是代表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为其客户维修空调时发生的事故,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电网公司2004年2月6日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家电网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家用电器、机电设备、空调及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的销售、安装、保养及维修(限上门服务,不含特种设备及限制项目)等。二、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从未与答辩人签订任何委托安装合同,也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任何费用。l、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直接委托关系,而在民事上诉状中诉称"家电网仅仅是委托答辩人所在的深圳市家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安装空调"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自相矛盾,不应予以采信。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主张委托答辩人安装空调,则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既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委托答辩人安装空调,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八台美的空调的安装卡在左明超手中,则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在答辩人与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之间,上诉人家电网公司辩称委托过答辩人安装空调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也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的任何安装费用。答辩人个人无任何安装维修资质,没有接受上诉人家电网公司的委托为其安装空调,而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有安装维修资质,无须委托答辩人安装维修。答辩人在被上诉人卢小兵与上诉人家电网公司的雇佣关系中既无权利也无义务,更未获得任何利益,无须就被上诉人卢小兵的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答辩人左明超与被上诉人卢小兵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未向被上诉人卢小兵支付过任何劳务费用,因此,答辩人左明超对被上诉人卢小兵不应承担雇主责任。1、答辩人从2004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期间在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家安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处理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格力空调电器社区服务部是家安公司的,不是答辩人个人的,答辩人也从未雇佣过被上诉人卢小兵从事空调安装业务。2、答辩人对证人岳士涛出具的证言,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之规定,证人岳士涛未出庭作证,程序不合法,不应当予以采信。其证言中所指,答辩人雇佣并支付工资给被上诉人卢小兵,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以个人名义雇佣了被上诉人卢小兵。3、答辩人个人在被上诉人卢小兵与上诉人家电网公司的雇佣关系中仅仅扮演了介绍人的角色,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更未获得任何利益,无须就被上诉人卢小兵的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在被上诉人卢小兵发生事故后所有的医药费均是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垫付的,上诉人家电网公司应当继续承担支付医药费等一切赔偿责任。四、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格力电器服务部从未与上诉人家电网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此本案与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无关。1、答辩人所在的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格力电器服务部从未安排任何安装工人安装上诉人家电网公司销售的美的空调。2、上诉人家电网公司从未委托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安装美的空调,更没有与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结算过安装费用。五、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深圳市家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安装维修资质,且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湖路福中福花园12栋1号商铺,答辩人左明超系深圳市家安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总经理,与深圳市家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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