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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潘春明,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悦明,男。
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建明、梁悦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认为其在一审起诉时未将肇庆市致美贸易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导致案件事实不能完全查清,故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建明、梁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共计14466元,由上诉人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云浮市唐石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6元,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退回7233元,本院退回723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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