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8号(2)
被上诉人宋某、张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在一审提交了其与宋某的视频对话录音,显示张某不同意卖房以及宋某将张某的电子邮箱给了中介公司。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吴某二审提交了手机短信及电话清单,手机短信内容为中介公司与吴某的对电话清单打印的交流,电话清单显示中介公司曾多次向英国打过电话。宋某、张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吴某二审申请调查取证以下证据:1、向中介公司调取中介公司向张某发出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的电子邮件;2、向电信部门调取其提交的电话清单原件;3、申请中介公司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其员工许桂华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案房产属于宋某与张某共有,虽然两人为母子关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该房产应当取得其同意。涉案房产在交易过程中,仅有宋某表达了出卖房产的意思,宋某的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宋某的上述行为取得了张某的授权或事后的追认,故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吴某上诉主张中介公司曾向张某发出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并与张某多次电话联系,但即便存在以上情形,亦不能证明张某对涉案合同进行了追认,吴某二审调查的申请与本案认定合同效力没有直接联系,本院不予准许。因涉案合同无效,吴某依据合同请求宋某与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某在签订涉案合同的过程中即便存在过错,其承担的应为缔约过失责任,吴某可另循途径向宋某主张。上诉人吴翠芬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0元,由吴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