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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吴某、张某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曾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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