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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7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建荣。
委托代理人张闻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生。
上诉人廖建荣因与上诉人陈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远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廖建荣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陈远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廖建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陈远生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廖建荣撤回上诉;
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9元,由上诉人廖建荣负担14189元,上诉人陈远生负担1050元。上诉人廖建荣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28378元,减半收取14189元后,余款141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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