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发,男。
委托代理人曾照兴,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球,男。
委托代理人梁海潮,男。
委托代理人钟柳东,男。
上诉人曾照发因与被上诉人黄进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上诉人主张原审系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审理本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合格证编号系印刷错误,并非无QS标志,上诉人主张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系假冒,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亦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货款,增加十倍赔偿货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照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