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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8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凯,男。
委托代理人罗宇玥,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丽,女。
委托代理人闵令波,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胜凯为与被上诉人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上诉人曾汇款133400元给被上诉人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上诉人主张该款系借款,应当举出借据或其他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系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款项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7元,由上诉人杨胜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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