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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0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利信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少勇,男。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勋源,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时利信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天星、胡少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天星是上诉人的员工,上诉人诉称陈天星不办理交接手续将车辆行驶证带走、驾驶车辆时违规操作、因交通违章产生罚款等,均系违反上诉人规章制度的行为,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就其性质看,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上诉人应循劳动争议途径解决本案纠纷,即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未经仲裁即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处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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