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乃。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7.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缴的人民币507.5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唐 毅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金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