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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X,男。
委托代理人董X,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谢X承建李Y、章X、李Z、李W、李N位于龙岗区X街道X居委会(原X镇X村)第X巷、第XX巷的6栋宅基地建筑。2009年6月1日,李X、谢X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建筑包工协议书》,协议谢X将上述6栋私人房屋的建造工艺(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转包给李X,建造工艺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内外墙防水、内墙瓷片、地砖、天面及散水等,工价为242元/平方米。2010年12月4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原审另查,谢X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谢X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建造工艺转包给李X。2010年5月17日,李X、谢X经最后结算,谢X欠李X工程款479558.98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0年5月31日开始按月向李X还款50000元,至全款还清为止。2010年9月2日,李X、谢X再次签订《协议书》,谢X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还款10万元,并承诺按月还款5万元给李X,逾期按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原审再查,李X、谢X双方结算后,谢X曾返还李X10万元工程款,即尚欠李X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529558.98元。谢X称曾于2010年5月27日出具《保证书》给李X,李X在保证书的背面注明收款7万元,但谢X未能就此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李X认为谢X未按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谢X支付李X房屋建筑人工款529558.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从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每天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0年10月2日起暂计至2010年11月1日止,每天按5‰计算,实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判至谢X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谢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谢X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李X赔偿谢X经济损失43505.04元;2、李X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谢X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居委会的六幢私人房屋的建筑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该合同的违法性,谢X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建筑工程的工艺转包给李X,李X、谢X双方签订的衍生合同,即《房屋建筑包工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李X已实际付出劳动,完成了六幢房屋的建造工艺工程,六幢私人房屋已于2010年12月4日竣工并交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故谢X仍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向李X支付工程价款。李X、谢X双方于2010年5月17日经最后结算,确认谢X欠李X工程款479558.98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扣除双方确认的还款100000元,谢X仍欠李X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529558.98元。李X主张谢X支付其房屋建筑人工款529558.98元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谢X于2010年9月2日再次与李X签订《协议书》,谢X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还款10万元,并承诺按月还款5万元给李X,逾期按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由于谢X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上述还款承诺,谢X应当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按约定支付李X违约金。李X主张谢X支付其2010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X主张谢X支付其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谢X主张李X违反约定让工人多次在工地上闹事,为了避免影响工期谢X通过借款及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支付工人工资款,由于提前发放工人工资而产生的额外利息应由李X承担。谢X因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款而产生的利息不属于李X的过错引起,谢X主张李X赔偿经济损失43505.04元无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谢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X建设工人款人民币529558.98元;二、谢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X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谢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48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3.81元,共计5091.81元由谢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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