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04号(3)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丁华荣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6630.53元;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丁华荣46630.53元;
四、驳回上诉人丁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元,由上诉人丁华荣负担179元,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3.30元,本院已批准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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