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57号(2)
宣判后,上诉人谢灿辉、革富英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赖伟杰赔偿上诉人损失618386.12元,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一、按城镇居民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参考意见不应适用。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受害人谢莞生在深圳生活超过一年,但认为其没有固定收入,不能按城镇居民赔偿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条只有对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并无"固定收入"的条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是内部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试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以此为依据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排除了地方规章、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试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该限制性条件与上位法冲突。二、一审判决引用的赔偿款计算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0年9月,上一统计年度指2009年,一审判决引用《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错误的,这个标准是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不是2009年度。经计算,误工费应为23585.8元,护理费应为1109.92元,死亡赔偿金应为584890.4元,赔偿总额应为618386.12元。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三、一审判决认为革富英收入按最低工资计算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没有规定按最低工资计算。上诉人已提供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且一审判决谢灿辉的收入是按照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对上诉人来说,夫妻经营一个猪肉档,登记丈夫的名字,完全符合生活常识。四、以赖伟杰被判刑为由,免除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清楚明确,没有任何排除性规定或例外情况。《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在内的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效力应比一般法律高,自然也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效力高。本案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该司法解释,应当依该解释规定受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内的案件并依法判处。本案中,两上诉人之子的生命因赖伟杰的严重过错而失去,两上诉人显然遭受了巨大精神损害,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上述规定,上诉人请求3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被上诉人赖伟杰口头答辩称,我方已付丧葬费23000元、补偿款78000元,医疗费5679.3元,以上三项共计106679.3元,均已支付给上诉人,且还有9356.2元及6000元、1000元分三次支付,一共是123035.5元,该费用已经全部支付给上诉人,请求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10年9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认定,赖伟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谢莞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后作出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当事人争议的几个问题,分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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