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亮琴,女。
委托代理人叶少腾,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代表人李远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楚鱼,女。
委托代理人林琳,女。
上诉人肖亮琴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有的粤B77XXX车案发时虽停放在被上诉人门前,但该场所系可自由停车的公共区域,未设置任何进出放行机制,无进出栅栏,无停车区域的边界标识,无车位标识,无车辆管理人员。上诉人一审庭审时亦认可事发时车辆停放处无需索取停车卡便能进入,无保安值守岗亭,无需经过人工启动的栅栏,未缴费。被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营业区域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无限延伸至超出其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粤B77XXX车在案发时停放区域并非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的区域,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车辆受损、车内物品被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1元,由上诉人肖亮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