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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5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精品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erner 某某,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精品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琛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代理审判员 黎 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玉 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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