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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57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王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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