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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1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诉人章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因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章某之间原为朋友关系。2005年6月23日,张某、章某向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区××路北侧的××家园2座××号的房产,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397896元。随后,张某、章某与第三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第三人贷款人民币318000元用以支付购买上述房产的部分款项,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6月5日、6月22日,张某分别向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涉案房产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首期款港币65940元及代收办证税费人民币7513元,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上述收据的原件均在张某处保管。章某称其支付了部分首期款,但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2006年7月6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张某、章某颁发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确认张某、章某各占涉案房产50%的产权。涉案房产一直由张某使用至今,并由张某支付银行贷款的本息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各项费用。2005年11月25日,章某出具一份书面的《借据》,称章某在2005年11月25日借张某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如五年内无力偿还款项,则以中国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家园××座××之产权作抵押,抵消借款,日后此单位一切权益都归张某拥有,本人绝无反悔,口讲无凭,立此借据为证;同意签名章某。庭审中,章某对该借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借据上章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该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章某并没有偿还该借款,张某遂在2010年12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于2011年2月22日在第三人处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清了所欠第三人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没有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在原审中诉请:1、确认购买涉案房产的全部款项及税费均为张某支付,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归张某所有,判决章某将房产证中的份额无偿过户给张某(如章某仍下落不明,判决房产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过户手续);2、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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