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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0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5月20日,××镇××队与深圳市宝安泰丰企业有限公司(某公司前名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镇××队将位于××县××区××小区××村的自有土地××平方米转让给深圳市宝安泰丰企业有限公司兴建商住楼,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付地价款670万元。1993年12月23日,××企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取得了××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994年10月,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区××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深圳市××区××商城,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1995年3月28 日,深圳市××区××房地产公司、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汽车装备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区××区××小区的××商城××号楼一、二层商铺(××轴线),建筑面积××平方米;商铺总价为434.7万元;一次性付款,全部款项直接用于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还清乙方的投资款本息,原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同时终止执行;交楼时间定于1995年7月底前。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书作了见证。1997年2月2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与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某公司前名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约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将位于××村地段××平方米的土地租给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临时使用,使用年限为1997年1月2日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用途为商业及自用住宅。2007年1月1日,××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代为出租位于××区××镇××大道××号一层和二层的商铺。2009年5月31日,××(甲方)与许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商城一楼铺面租赁给乙方,租赁房屋以当前现状出租给乙方,月租金2200元,租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从第二年开始月租金每年递增10%,递增基数为上一年的租金额,每月25日为交租日,乙方逾期15日未交租金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单方面终止合同,追回所欠款项,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本场地,租赁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许某使用,许某亦向某公司支付租金。2009年6月3日,××(甲方)与案外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商城一楼铺面租赁给乙方,租赁房屋以当前现状出租给乙方,月租金2100元,租期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从第二年开始月租金每年递增10%,递增基数为上一年的租金额,每月25日为交租日,乙方逾期15日未交租金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单方面终止合同,追回所欠款项,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本场地,租赁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后由许某承接案外人黄文辉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许某承租上述房屋。之后,许某将上述两个相邻铺位之间的隔墙拆除,将两个铺位合并使用。原审庭审中某公司认可已收到许某支付的2010年10月份及之前的租金。2010年4月23日,××特种商用车公司向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发出××特函【2010】××号《××特种商用车公司文件》,内容为:根据《关于大中型企业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事实办法》精神,总公司决定将原属于××汽车装配公司在深圳市××区××大道××商城购置的××平方米归于本公司;本公司决定委托××先生全权负责收楼及使用权等交接。后许某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许某租用××商城一至二楼,租期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租金每月4300元;逾期10天后交租金的,必须交滞纳金,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回所欠款项。许某向陈德群支付押金4300元,也向陈德群支付了10月的租金4300元。2010年8月20日,(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将位于深圳市××区××大道××商城××号××号楼一层的××号商铺、位于××层的××号商铺、位于塔楼的××号住宅返还某公司。另查明,1996年深圳市××企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1998年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5月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某公司、许某当庭陈述及某公司提供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告、变更通知书、《委托函》、《房屋租赁合同书》、《商铺出租情况汇报》、《合作开发"××商城"项目协议书》、《土地转让合同书》、《临时用地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名片、照片、民事判决书、平面图;许某提交的××特函××号文件、《见证书》、《租赁合同》、收据、商铺和住宅销售统计表、图纸、照片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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