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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8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俱乐部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深圳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吴X因车位、车库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吴X于2004年8月份与X俱乐部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深圳市福田区X路X苑X栋X号房产。X俱乐部公司提交《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以证明X苑停车场由X俱乐部公司经营管理。2007年年底之前X俱乐部公司委托X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2008年后变更委托由深圳市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涉案停车场内的月停车费为250元/位,由相应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然后由X俱乐部公司与相应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吴X使用的地下停车位位置为负一层X号(以下简称涉案车位),吴X未支付相应停车费用。吴X提交其于2004年9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于2004年9月9日签订的《X苑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各一份,上述两份协议的另一方签订人均列为深圳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苑管理处。其中协议书中列有:赠送XX业主地下负一层70年使用权车位一个(选定为X号车位),并免除该车位70年全部费用等内容;《X苑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列有:深圳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苑管理处将一个自身拥有70年使用权的X苑地下车位转让给X苑XX业主使用;吴X为X苑X单元X号房业主,为保证吴X停车需要,深圳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苑管理处免费赠送吴X此地下标准车位70年使用权;车位使用时间自2004年9月30日至2070年5月29日,共计65年8个月;该车位所有费用全部免除等内容。吴X以此主张其可免费使用涉案车位。X俱乐部公司则认为上述协议对X俱乐部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内容中所涉及的停车位、费,缔约方并没有处分权。X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其无权处分涉案车位,并表示未在公司查到上述两份协议书,且对于管理处的权限,其无权对外签约。在原审庭审中,X俱乐部公司与X物业管理公司亦确认X俱乐部公司并没有委托X物业管理公司转让或赠送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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