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89号(3)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X俱乐部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车费合计4000元";
三、驳回深圳X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00元,由深圳X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210元、吴X负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粤芳
审 判 员 柯云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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