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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6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锦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汉族。
三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赛宇,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在原审中诉请: 1、解除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郑某甲、郑某乙、宋某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向郑某甲、郑某乙、宋某购买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路某花园A区9栋1层109号、110号、120号商铺三间(即涉诉商铺);转让价为12780000元;签订本合同时陈某须向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支付定金25000元,2010年5月20日前再支付定金75000元;买方(即陈某)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于2010年6月11日之前(含当日)支付至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账号或其它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合同第四条);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涉诉商铺,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合同第六条);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即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第十条);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合同第十一条)。2010年5月11日,陈某向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支付定金25000元,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0年5月21日,陈某向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支付定金75000元,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总金额为150000元,涉诉商铺的剩余定金只有75000元,另外75000元为119号商铺定金,与本案无关。)2010年6月28日,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甲方(即陈某)首期款支付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之前,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即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同意甲方首期款支付日期延期至2010年7月20日之前,甲乙双方将继续履行此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全面履行。陈某提出涉诉商铺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均被铁皮完全封住,不能进入,地下停车场内长期积水达近2米多深无法排出,已有7、8年之久,车库已成为脏水、杂物的储藏地,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陈某认为郑某甲、郑某乙、宋某隐瞒了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实情。但是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涉诉商铺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某请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郑某甲、郑某乙、宋某亦同意该项诉讼请求,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法、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陈某不依约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定金条款,原审法院对陈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陈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陈某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已由陈某预交,原审法院不作清退。
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宋某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郑某甲、郑某乙、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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