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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6号(5)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虽部分有误,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6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鉴定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1150元,被上诉人中铁建工深圳分公司负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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