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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10]第218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认为,首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没有辞退被申请人,申请人虽然发出了书面通知,以被申请人旷工十多天为由按其自动离职处理,但被申请人并未签收该通知。被申请人属于主动离职的。仲裁裁决未查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和解除原因。其次,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依据空洞,没有引用具体条款,而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笼统的表述进行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解除原因,系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其次,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时虽然仅仅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园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没有引用具体的条款,确系文书行文不严谨、表述不规范,但仲裁裁决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均包含在其所引用的法律之中,尚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琚 虹
审 判 员 蔡雪燕
审 判 员 李凤麟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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