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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志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自娴,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志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志莲于2011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关志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志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2.5元,由上诉人关志莲负担。经上诉人申请,本院同意其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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