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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清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物业清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某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关于工作日加班工资问题。××公司主张已经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向黄某某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根据黄某某1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以及加班记录明细表上关于黄某某2008年8月20日至2010年1月30日期间工作日加班23小时的记录,核算出××公司存在拖欠黄某某工作日加班工资的情形,××公司仍应支付黄某某工作日加班工资83.28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82元。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公司提交了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每月出勤时间表以证明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时间计算错误,但黄某某对此表格不予认可,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计算出××公司尚未支付2008年8月20日至2010年1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98.52元并无不妥。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还应支付黄某某该加班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1349.73元。
关于扣发工资问题。原审判决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加班记录明细表及工资表等证据计算出××公司拖欠黄某某2009年1月工资30元、2009年3月工资221.33元、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工资484.0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3.8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黄某某的胜诉比例,原审判决××公司支付黄某某律师费88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物业清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物业清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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