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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78号(4)
11、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对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借款案件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变更,当事人信×办事处变更为曾某某;撤销上述(1998)深罗法经二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福法民二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张某偿还曾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罚息,美×公司和东×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公司、基×公司和汕×公司承担清算九×公司财产的责任并对张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本院(2007)深中法民四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再审;经再审审理,维持本院上述(2006)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
13、(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再审审理,撤销本院上述(2007)深中法民四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撤销罗湖、福田两院判决和天×公司、基×公司和汕×公司承担清算九×公司财产的责任并以九×公司财产对张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变更第三项判决为美×公司、东×公司偿还曾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撤销第二项判决张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部分。
张某对上列证据中有关其任职的通知、有关借款和有关诉讼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均予确认;对美×公司委托我院付款的函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内容不予确认,主张法院根据美×公司的要求付款和张某没有关系;并对有关其辞职的决定、有关其赴港定居的证据材料以没有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为支持其主张,张某在原审法院开庭时提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和大×公司基本信息。美×公司主张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另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民再申字第001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对美×公司对(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0)民再申字第11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美×公司的再审申请。
该裁定第3页认定,"(一)关于《商复函》的证据效力问题。张某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提交的《商复函》系复印件,并主张原件已丢失。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原件存在的复印件单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但是,美×公司在《关于张某在我公司借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中称:'张某与中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美×公司等诉讼过程中,张某曾在我公司借取了原深圳市东×公司所存在的部分文件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美×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某在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对其询问时也称:'(《商复函》和《借条》原件)都在张某那里。'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二审承办法官所作的《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证明张某向美×公司借取的部分材料中包括《商复函》的原件。而且,张某还提交了××市公证处对《商复函》原件和复印件所作的公证证明,××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06)×证字第110903号]载明:'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美×公司虽然主张《商复函》是张某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根据该条规定,《商复函》虽系复印件,但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及《公证书》等证明原件的存在,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商复函》的证据效力,并作为再审新证据采信并无不当。美×公司虽然否认《商复函》的真实性,并主张《商复函》是张某串通××市公证处公证员伪造的,但没有证据支持。"
该裁定第4页认定,"(三)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该提审判决认定美×公司拖欠大×公司债务及张某没有同意偿还美×公司借款等事实,有证据支持。首先,根据《商复函》的记载,美×公司拖欠大×公司债务。美×公司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510万元执行款划入大×公司是用以偿还美×公司拖欠大×公司的债务,并非张某以大×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属于美×公司的执行款。其次,美×公司给×行××支行出具的《关于免除利息的申请书》与金××公司给×行××支行的函件以及王某某出具的《证明》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金××公司向×行××支行承诺愿意代美×公司还借款是基于收购美×公司的目的,而非张某个人认可承担美×公司的债务。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美×公司虽然否认上述事实,但没提交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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