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78号(7)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公司收取争议的40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从而构成不当利益,上诉人美×公司的该项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美×公司主张大×公司自2007年起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检,应认定为解散,从而主张大×公司股东张某、张×声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查明的事实表明,现有证据证明大×公司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方面存在证书超过有效期和未及时年检等问题,但仍于2010年经依法核准,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如美×公司所主张的已经解散等事实,故其据此请求判令大×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未有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00元由上诉人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黄鹤
审 判 员 刘杰晖
代理审判员 李 原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亮(兼)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