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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8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83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
负责人邱某某。
申请人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深龙布劳仲案[2011]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五金玩具厂、香港××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琛
代理审判员 黎 奇
代理审判员 陈雅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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