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方起诉被告))深圳市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一,广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二,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方起诉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欧×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与上诉人孙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三、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承包盈利金;
关于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孙某某于2008年8月20日入职欧×公司,在孙某某入职后,双方仅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19日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欧×公司应当支付孙某某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孙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申请仲裁,故其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和计算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欧×公司和孙某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的问题。孙某某主张被欧×公司辞退,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欧×公司亦不予确认,故孙某某上诉请求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某承包盈利金的问题。双方所签订的《部门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内部承包合同,故合同涉及的盈利金应当在本案予以处理。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有盈利需将盈利金上交公司,其金额累计为30000元以后才可领取保证金以外的盈利金,此30000元的保证金只有在双方终止合同后才退回孙某某;双方另约定,连续亏损五个月的,无薪资领取且需赔偿亏损金额。由于双方已解除承包关系且孙某某已离职,故欧×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与孙某某结算盈利金。原审对于欧×公司应当支付的盈利金的认定以及计算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孙某某关于请求欧×公司支付盈利金的上诉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欧×公司关于不予支付盈利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孙某某和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和深圳市欧×工艺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