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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3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江华,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周维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涛,系周维容之子。
上诉人周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圳担保公司)、原审被告周维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栋×号房,建筑面积为87.67平方米,性质为商品房,原系周涛房产。2009年11月26日,周涛与周维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于2009年11月30日以登记价48万元过户到周维容名下。2009年1月21日,原审法院以(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该房产。后该院根据当事人的置换担保申请,以(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3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2008年12月29日,华圳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周波、叶文辉、周涛、袁一轩、接铭楠等人诉至法院,案号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查明:2006年11月15日,华圳担保公司与周波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华圳担保公司向周波提供融资借款服务,借款金额初步计划为2050万元,华圳担保公司根据周波用款需要分笔支付,最终借款总额按周波实际支用额计算。融资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房产拍卖保证金以及购房款等合法用途。周波同意按照融资金额的4%每月向华圳担保公司支付融资费,作为华圳担保公司向其提供融资借款的报酬,包括利息以及华圳担保公司因此产生的人力支出等相关费用;借款期限自周波收到相应借款之日起210天,起始日按照每笔借款支用日计算,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顺序在贷款本金未全部清偿前,周波应先支付融资借款费用以及违约金;且约定合同生效后,华圳担保公司应根据周波的申请,及时将融资款项划入周波指定的帐号,如华圳担保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融资款项,应退还收取的融资借款费用,周波如未按时还款,华圳担保公司有权每日按拖欠部分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
叶文辉、周涛、袁一轩与周波及华圳担保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签署了《协议书》,为周波与华圳担保公司签署的融资服务合同中周波对华圳担保公司债务的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款项提供担保。
2006年11月21日,华圳担保公司通过罗金环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帐号向周波账户转账95万元,通过罗金环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帐号向周波账户转账576.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671.5万元,2006年11月20日,周波出具了金额为671.5万元的借据。
2007年4月30日,华圳担保公司通过李树志名下兴业银行宝安支行账户向周波帐号转账400万元,通过李树志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帐号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转账400万元,双方于庭审中确认系代周波向该法院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后该款项于2007年5月16日被退回李树志账户,2007年5月17日,李树志再次通过其名下账户向周波账户转账400万元,以上资金共800万元,周波出具了金额为800万元的借据。
2007年5月25日,华圳担保公司通过李栋青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帐号向广东国联拍卖有限公司转账59.4万元,2007年5月24日,周波出具了金额为59.4万元的借据。2007年6月13日,华圳担保公司再次通过李栋青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帐号先后两次各向周波账户转账150万元,2007年6月12日,周波出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据。
华圳担保公司共向周波交付1830.9万元款项,周波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周波已履行如下还款:2007年11月16日还款81万元,2007年11月20日还款20万元,2007年12月5日还款96921元,2008年1月3日还款100万元,2008年2月3日还款80万元,以上共计还款2906921元。
审理期间,李栋青、李树志、罗金环分别接受法院询问,确认前文查明的以其名下账户向周波的各笔转账均系受华圳担保公司委托,款项是属于华圳担保公司所有,各笔款项的实际付款人亦为华圳担保公司。
福田法院据此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判令:1、周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圳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0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以6715000元为本金从2006年11月21日起算;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07年4月30日起算;以59.4万元为本金从2007年5月25日起算;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07年6月13日起算;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周波已还款2906921元应从利息中扣除);2、叶文辉、周涛、袁一轩应对周波上述债务中的金额1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华圳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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