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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37号(2)
因周涛系对周波的上述债务中的1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就案外人周波所欠债务情况,福田法院执行局经查实,就周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复函说明如下:一、(2008)深福法执字第2720号案,申请执行人季赛勤,被执行人周波,执行依据(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00万元及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叶文辉以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房产,为周波提供执行担保,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拍卖了执行担保人叶文辉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成交价为人民币704万元。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福田法院支付抵押款及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项为1155216.95元。现李栋青、华圳担保公司申请分配上述执行款余款。
福田法院于2010年7月8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波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花园××阁第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层及楼顶设备层,成交价格43056138元,优先支付(2009)深福法执字第1556号案申请执行人云浮市金宝典当有限公司(上述房产第18、19、20层抵押权人)执行款8809613.63元及执行费71449元,上述房产评估费60945元,余款为34114130.37元。(2010)深福法执字第25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高才坤(第15、16、17层房产抵押权人)和(2010)深福法执字第252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宋仁升(第23、25、26、27、28、29层及楼顶设备层房产抵押权人)均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余款不能足额偿还抵押权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季赛勤及参与分配人均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2010)深福法执字第2527、2528号案件执行依据应撤销,上述异议正在审理中。上述房产第21层抵押予姚香玲、22层抵押予王宝玲,但均未申请执行。
此案中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波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区××花园××栋××号房产,抵押予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抵押权人未在法院申请执行,福田法院张贴搬迁公告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房产还未评估。
二、(2009)深福法执字第1556号案,申请执行人云浮市金宝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波,申请人系周波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花园××阁房产第18、19、20层抵押权人并已领取执行款8809613.63元结案。
三、(2009)深福法执字第5375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栋青,被执行人周波、叶文辉、袁一轩,执行依据(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波承担债务为233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文辉、袁一轩对其中借款本金2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依法分别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扣划拍卖被执行人周波房产余款294652.15元、385718元、45047元,在该院另案中扣划拍卖被执行人叶文辉名下位于罗湖区莲塘××路××花园××阁×、×号房产余款409929.48元,另申请执行人以8098288元将被执行人袁一轩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大厦裙楼×号房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已交执行费73353元和评估费22746元,所以申请执行人应已受偿9137535.63元。2011年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叶文辉银行存款100万元,还未支付申请执行人。
四、(2010)深福法执字第1696号案,申请执行人华圳担保公司,被执行人周波、叶文辉、周涛、袁一轩,执行依据(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波承担债务为借款本金1830.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文辉、周涛、袁一轩对上述债务中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该院依法三次拍卖被执行人周涛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大厦裙楼213、226、227、313、317、318号房产未成交,现华圳担保公司同意分别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43153元、125330元、125330元、806331元、800360元、800360元以物抵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该行已在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098号裁决书中确定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并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优先受偿款及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共计2123614.89元。因华圳担保公司还未支付抵押款,该院暂未办理以物抵债,若以物抵债,该案中华圳担保公司应受偿1477249.11元。
诉讼过程中,担保人张赛龙等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商场××1、××2、××3、××4、××5、××6房产为此案提供担保,上述房产抵押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并在福田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0)深福法执字第5707-5710号],执行依据为(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8-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赛龙等应承担债务为借款本金26516140.03元及利息、罚息和逾期利息,上述房产已评估,评估报告还未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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