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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7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信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与××信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信诺公司上诉称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程某,故其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信诺公司上诉称程某的每天工作时间只有6.5小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信诺公司一审中的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信诺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程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并判决××信诺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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